今日論衡之公民問政行賄“黑名單”聯網後要“通電”
  □唐偉
  據報道,全國行賄犯罪檔案庫和信息查詢平臺,堪稱行賄者的“黑名單”。只要登上這個名單,任何單位和個人如果有需要都可查到行賄者不光彩的過去。一旦進入這個檔案庫,檢察機關可以根據單位和個人的查詢申請受理查詢,並提供查詢結果。也就是說,只要有需要,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按規定進行查詢。
  行賄黑名單並不新鮮,創建也已有一些時日,從之前的內部使用到逐步向外,從區域聯網到全國聯網,這一技術平臺的作用,有望發揮到極致。作為社會徵信體系和犯罪記錄信息查詢的一部分,行賄“黑名單”無疑具有極大的震懾和促進作用,當一個人被黑名單標簽化之後,也意味著其將失去一部分權利,並因之受到必要的懲罰,為之付出代價。
  不過黑名單雖好,但要落於實處才能彰顯威力,也才能使創立的初衷得到體現。問題在於,建立黑名單是一回事,能否得到利用卻又是另一回事。換言之,行賄犯罪檔案庫和信息查詢平臺是一個容量超大且設備先進的硬件,若是沒有通電之後的良好運行,那麼就會成為擺設和淪為“紙老虎”。其實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系統全國聯網在2012年就已實施,雖然也彰顯了制度的威力,但問題在於,缺乏相應的配套措施和保障條件,這一平臺依然未能發揮前置把關者的角色。
  究其原因,在於行賄“黑名單”取決於供需兩方面的因素,一是能否把黑名單的查詢作為工程承包和經濟合作的前置門檻,並以制度的形式規範下來。比如在政府招標時,就要求招標單位對所有參加的市場主體或者自然人,先進行有無犯罪記錄的查詢,特別要註重查看有無行賄記錄。只有被證明無犯罪記錄才能證明其清白;二是犯罪者的身份能否做到固定,另外其行賄行為是否具有連帶關係。在現實中,雖然很多人因行賄而被納入了黑名單,卻又可以親朋或者其他人的名義創辦企業,參與市場活動,其在背後充當實際控制人,那麼若不能做到“應禁則禁”不留餘地,“黑名單”制度的威力就會大打折扣。
  現實中有兩種現象值得解讀,一是某些行賄者在甲地被限制之後,在乙地卻又可以繼續從事相同的行業;二是一些行賄者往往成了“不倒翁”,重覆的行為弄垮了一大批公職人員。曾經有媒體報道,在許多官員腐敗的案例中,往往會出現同一個行賄者的影子。再加上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重受賄輕行賄”的現象較為普遍,對於行賄者的懲處存在明顯的失之過軟的短板。
  行賄和受賄屬於一個硬幣的兩面,要讓行賄者面臨寸步難行的地步,還得從堵死其行賄空間入手。假若利益交換雙方沆瀣一氣,本就奔著利益目標而去,那麼有無黑名單都無實質意義。因而除了一個行賄黑名單,更要嚴格打擊受賄等腐敗行為,在不敢送、不願送、不能送的同時,也要做到不敢收、不願收和不能收。自然,本著保護自己和防微杜漸的需要,查詢行賄犯罪檔案庫和信息查詢平臺才能成為一種制度安排、程序要求和自覺習慣,行賄“黑名單”也才算通上了電,並正常而高效地運轉了起來。  (原標題:行賄“黑名單”聯網後要“通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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