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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颱風、暴雨天氣,誰來決定和通知托兒所、幼兒園、中小學校應當停課?是教育部門、學校,還是媒體?9月23日提交省十二屆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的《廣東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草案)》明確,氣象部門發佈的相關氣象預警信號即為停課信號,只要看到當地氣象臺站通過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和手機發佈的颱風暴雨預警信號,孩子即可放心地獃在家中,無須確認教育部門或學校有沒有發通知。
  條例草案規定,颱風黃色以上或者暴雨紅色預警信號生效期間,托兒所、幼兒園、中小學校應當停課。颱風黃色以上或者暴雨紅色預警信號為停課信號,未啟程上學的學生不必到校上課;在校學生(含校車上、寄宿)應服從校方安排,校方保障在校學生的安全;上學、放學途中的學生應就近到安全場所暫避。
  此前有地方曾發生在校中小學生及家長聽到媒體報道說官方通知應該停課、而所在學校通知上課的情形。省氣象局、省教育廳曾於今年7月下發的《關於建立教育系統應對颱風暴雨停課安排工作機制的通知》(粵教保〔2014〕3號)明確:“各級教育、氣象部門明確以氣象部門發佈的颱風黃色、橙色、紅色預警信號和暴雨紅色預警信號為停課信號。颱風暴雨預警信號發佈遵循‘屬地管理’原則,各地級以上市、縣(區、市)氣象部門發佈了颱風暴雨預警信號,對應區域內所有托兒所、幼兒園、中小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停課。”這份條例草案如此明晰、具體的規定,遇到颱風暴雨天,相信學生及其家長就有據可循了。
  條例草案的另一個亮點是明確了天氣預報預警統一發佈制度。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向社會統一發佈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向社會發佈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
  條例草案指出,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和通信運營單位收到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發佈的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後,應當準確、及時、無償地向公眾傳播,並標明發佈時間和發佈的氣象臺站名稱;在緊急情況下,應當按照應急管理部門的要求,及時傳播氣象災害的應急處置措施和應急避難場所、救援電話等信息。電視播發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時,應當在電視屏幕持續顯示相應等級的預警信號圖標,並以字幕形式播發預警內容。
  條例草案規定,颱風黃色以上或者暴雨紅色預警信號生效後,當地廣播、電視媒體除播發預警信息外,還應當同時不間斷滾動播出氣象臺站監測到的颱風、暴雨最新情況和相應的防禦指引;通信運營單位應當及時安排優先通道,通過手機短信等方式向受災區域內的手機用戶發佈預警信息。
  此外,條例草案規定,颱風黃色以上或者暴雨紅色預警信號生效期間,除必需崗位的工作人員外,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地點、工作性質、防災避災需要等情況安排其他工作人員推遲上班、提前下班或者停工,併為在崗工作人員以及因天氣原因滯留單位的工作人員提供必要的避險措施。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可以就氣象災害發生時的工作安排等事項做出約定。氣象災害發生時,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安排或者根據合同約定停工的,其工資福利待遇不受影響。  (原標題:看到相關預警信號即可停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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