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小額借款,出借人具有支付能力,如果當事人主張是現金交付,除了借條又沒有其他證據的,一般可視為其已房屋二胎完成了舉證責任,認定交付借款事實的存在;而對於大額借款,只有借條的話,還需要通過審查當事人的經濟實力、債權債務人之間的關係、交易習慣及相關證人證言等,來判斷當事人的這種主張是否能夠成立。12月23日,樅陽縣法院審結了一起借款合同糾紛案,因原告無證據證明已提供借款,訴求未被法院支持。
  日前,原告小吳持借條和借款合同到法院起訴要求被告小李還款。借條載明“借到小吳人民房屋貸款幣貳拾伍萬元整,借款期限為30天,截止2012年10月10日一次付清。逾期以天數計每天按借款總額的千分之五罰息以及貸款人小吳,借款人小李,保證人小章,小李向小吳借款25萬元於訂立本合同之同時,由小吳通過信用社的賬號轉賬”等一系列條款。
  開庭時,小吳、小李均未到庭,僅保證人小章到庭參加了訴訟但在庭審中否認了借款一事,法院也核實小吳未按照合同約定的給付方式將25萬元匯至合同約定的賬戶。且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對化療副作用借款履行情況解釋不清。因小吳無證據證明自己履行了“提供借款”的義務,後小吳在判決之前撤回了起訴。(安慶新聞網)標簽:當事人 借款合同 合同約定編輯:唐娜  (原標題:樅陽:無法提供借款證據 原告還款訴求未獲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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